地 址: |
北京市昌平区百沙路青年创业 |
|
大厦B座五层 |
电 话: |
010-61705890 |
联系人: |
童老师 |
手 机: |
13146357039
|
网 址: |
www.chinahyt.cn
|
邮 箱: |
chinahyt5890@163.com |
|
|
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能力培训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家政服务大有可为,要坚持诚信为本、提高家政服务职业化水平”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全国工商联两个健康工作主题,进一步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推动家庭服务业实现社会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特色化发展,在总结一年多来培训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面向全国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能力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工商联的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对家庭服务业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围绕“把爱心送到家,把服务做到家”的理念,为推动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方针的指引下,结合“互联网+”行动计划,围绕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和创业为目标,着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的开发,面向全国开展多层次、多样化、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为社会输送一大批职业道德好、技能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的优秀学员。并联合全国广大家庭服务业服务机构,共同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岗位能力培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建设。 三、培训对象 主要培养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四个业态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农民工、下岗工人、残疾人、待业青年、在校学生、职业经理人及家庭服务机构负责人等群体。 四、培训方式 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一般采取“面授+实操”的方式开展培训。各培训实施机构要根据培训等级及岗位类别,合理制订培训方案,设置培训课程,选拔优秀师资,确保课时数量,真正使学员学到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结束后,要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对培训合格的学员,要力所能及地为培训合格的学员推荐就业。 为便于学员就近报名并参加培训,我院已委托部分机构在全国设立培训网点,部分课程也可通过网络课堂进行学习。 五、培训费用 各培训实施机构可以向参训学员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一般包括资料费、师资费、场地费、考务费、证书工本费等,教材工本费可以另行收取。培训费的具体额度可根据岗位类别、培训等级、地域条件、师资情况、课时安排等综合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我中心规定的收费标准。 鼓励各培训实施机构通过聘请优质师资、增加培训课时、提高培训质量、配套精品教材、开通网络课堂、积极推荐就业等方式提供增值服务,满足市场需求,开展有序竞争,增强社会影响力。 六、证书发放 学员参加完规定科目的培训及考核合格后,经我中心审核通过,统一颁发《岗位能力培训证书》。该证书由我中心统一印制,序列号及证书编号唯一,全国通用,加盖我中心钢印后有效,可作为学员上岗、晋职、考核的重要参考凭证,学员信息可在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上查询。 七、组织实施 各培训实施机构要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岗位名称指导目录及其课时与考核的要求,规范岗位培训的类别名称、等级,严格按要求做好学员资格审核、培训方案的报备以及考核评价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培训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管,采取实地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来评估培训效果,对不按要求开展培训或投诉较多的机构,坚决取消合作授权。
|
|